第一个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西方主要指英美法系。
法院结构设置:
大陆法系: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英国法系:治安法院和郡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
美国法系:州法院、联邦法院。
法院审判制度:
英国:见证人制度、大小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流于形式,还没有真正贯彻。主要是法官审判,且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法庭结构相似,没有本质区别
本质区别在于法官和律师及陪审团作用的不同~
在西方大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法官的作用明显小于陪审团和律师~
律师和陪审团起主导作用~
法官只是穿针引线,使程序得以正常履行
而在我国法官的作用就很大了
陪审团制度更是得不到有效贯彻
形式主义强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法官面前也低三下四
法庭上的神采奕奕并不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最终判决
这个是第二个。
阎罗王殿里有文武四大判官,分别掌赏善司、罚恶司、阴律司、察查司。
一、赏善司魏征
这个魏征便是历史上大唐名臣魏征,死后因功而得以在地府担任判官职位。魏征掌赏善司,生前行善的小鬼都由他安排。魏征根据他们在生前行善事的程度,分定等级,给予不同的奖赏。
送往六道轮回之时,会根据等级,或登天成神,或投胎做人。轮回前饮亿万孟婆汤,忘却前尘。赏善司判官形象:执掌善薄,身着绿袍,笑容可掬。
二、罚恶司钟馗
生前行恶的小鬼,都交由他处置。依据“四不四无”原则,即不忠、不孝、不悌、不信、无礼、无义、无廉、无耻,进行不同的处罚,轻重不一。
这些恶鬼必须在十八层地狱受到相应的刑罚,直到受罚时间到了,才会发往轮回。而这些恶鬼,一般都入畜道,来世为猪牛蛇虫等。罚恶司判官形象:身着紫袍,双唇紧闭,怒目圆睁。
三、察查司陆之道
陆之道就是咱们常说的陆判官,也就是《聊斋志异》中陆判官的原型。陆之道的职责就是查明小鬼生前冤情功绩,使有功者的善事得到弘扬,蒙冤者平反昭雪,为恶者受到处罚。
通俗点来说,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察查司判官形象:双目如电,刚直不阿。
四、阴律司崔珏
崔判官是地府最有权利的判官,也是最著名的判官。他主管查案司,赏善罚恶,管人生死,权冠古今。左手执生死薄,右手拿勾魂笔,专门执行为善者添寿,让恶者归阴的任务。
民间流传有许多崔珏在生前断案入神的故事,“昼理阳间事,夜断阴府冤,发摘人鬼,胜似神明。”
不过相比于此,更为大家所熟知的还是崔珏徇私枉法的故事。
泾河龙王与袁守诚打赌,错行雨布,却不想被李世民臣子魏征梦斩。龙王向李世民索命,整日骚扰,使得李世民不能入眠,最终患病。李世民重病不治,魏征却在李世民去世前向他保证,一定让他长寿。
原来那魏征与崔珏以前是同窗,情分不低。李世民去世之后,带着魏征的亲笔信。崔珏果然为此而修改生死簿,最终使得李世民多了二十年的阳寿,重返人间。
这就是四大判官,以及他们各自的职责。
这个是第三个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诸法合一的特点注定了在诉讼中不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在一些朝代的统治时期出现了区别对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现象。
西周时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诉讼成为“狱”,要求持诉状到官府起诉,而把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汉朝出现了类似于现在自诉与公诉的区分。把当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亲属向官府提起的诉讼称作“告劾”。xündüxs.ċöm
唐朝则把起诉区分为类似于自诉的“告诉”和类似于公诉的“举劾”。
元朝区分当事人自诉与官府纠举两种方式。
(三)审判制度、审判原则从模糊到清晰
在中国古代早期,官府断案没有成文的、明确的制度、原则所依据,甚至有时候仅凭个人能力和才华来审理。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逐渐地出现了一些明确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原则。
西周时期出现了要求法官依法办案的规定,并创立了“五听”审讯方式和针对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唐代则具体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证据制度、判决和上诉制度,并且将监察制度定型化。
(四)从“明德慎罚”到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
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明德慎罚”思想便被历代统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统治者对死刑格外重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即有法律规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须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亲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确立了“翻异别勘”的复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讯读文学为你提供最快的京剧猫之判官段证更新,知识扩展想看的可以等我把另一张发完再看最好免费阅读。https://www.xunduxs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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